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27日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,为实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在贸易协议》关税减让无关承诺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颁布通告称,自2024年7月1日起,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局部出口货物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在贸易协议》实施协议税率。
据了解,经中国、塞尔维亚两国约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在贸易协议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相互失效实施。这一协议的失效实施,将进一步激起中塞双边贸易投资协作后劲,推进两国经贸协作提质更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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